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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资讯频道 > 设计规范 > 体育场馆 > 体育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技术规程JGJ/T 179-2009 备案号J889-2009
来源:皇冠体肓 发布日期 2022-10-26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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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 为贯彻有关方针政策,规范和指导体育建筑智能化系统的设计和施工,提高体育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质量,做到技术、经济合理、实用可靠,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供比赛和训练用体育建筑的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1.0.3 体育建筑智能化系统应根据建筑的功能分区和服务对象、单项体育比赛和综合运动会的不同特点,结合体育赛事、多功能应用和日常管理的需要,进行合理配置,并应具有可扩展性、开放性和灵活性。
1.0.4 体育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体育建筑智能化系统 sports building intelligent system(SBIS)
为在体育建筑内举办体育赛事和实现体育建筑的多功能应用,并满足日常管理的需要,通过信息设施和信息应用构建的对建筑设备、比赛设施进行控制、监测、显示的综合管理系统。
2.0.2 专用设施系统 sports facilities system(SFS)
体育建筑特有的、为满足举行比赛及观看、报道和转播比赛所必需的智能化系统,包括信息显示及控制、场地扩声、场地照明及控制、计时记分及现场成绩处理、现场影像采集及回放、售检票、电视转播和现场评论、标准时钟、升旗控制、比赛设备集成管理等系统。
2.0.3 信息显示及控制系统 information display & control system(DCS)
比赛信息、图形、图像的公共发布平台,包括信息显示系统和彩色视频显示系统。
2.0.4 场地扩声系统 sound reinforcement system(SRS)
为比赛区域和观众席提供以语音为主兼顾音乐扩声服务的系统,包括竞赛区扩声系统和观众区扩声系统。
2.0.5 场地照明及控制系统 lighting & control system(LCS)
为满足不同项目比赛时运动员、裁判员的视觉要求及电视转播、记者摄影对灯光的照度要求而设置的控制系统。
2.0.6 计时记分及现场成绩处理系统 timing & scoring system(TSS)
举办体育赛事时,为所有比赛成绩的采集、处理、存储、传输和显示提供技术手段和支持平台的系统。
2.0.7 竞赛技术统计系统 competition technical statistics system(CTS)
通过自动录入接口或人工录入的方法将运动员或运动队在比赛过程中不同时刻的技术状况数据记录下来,并对数据进行处理后产生统计结果的系统。
2.0.8 现场影像采集及回放系统 video & replay system(VRS)
为裁判员、运动员和教练员提供即点即播的比赛现场录像,同时为信息显示系统提供比赛现场画面的系统。
2.0.9 售检票系统 ticket management system(TMS)
以磁卡、IC卡等为门票,集智能卡技术、信息安全技术、软件技术、网络技术及机械技术为一体,提高票务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防止人为失误的服务系统。
2.0. 10 电视转播和现场评论系统 broadcast & spot commentator’s system(BCS)
将场馆内各摄像机位的摄像信号、现场评论员席的评论信号送至现场电视转播设备,进行编辑后向外转发,并可直接在本地电视台中播放的系统。
2.0.11 标准时钟系统 standard clock system(SCS)
为场馆工作人员、运动员、观众提供准确、标准时间,并为场馆的其他智能化系统提供标准时间源的系统。
2.0.12 升旗控制系统 flag rising system(FRS)
保证举行升旗仪式时,所奏的时间和上升到旗杆顶部的时间同步的自动控制系统。
2.0.13 比赛设备集成管理系统 competition management system(CMS)
通过构建统一的系统平台和操作界面,将场馆的信息显示系统、场地灯光控制系统、扩声系统、计时记分及现场成绩处理系统、竞赛技术统计系统、售检票系统、现场影像采集及回放系统、电视转播及现场评论系统、标准时钟系统和升旗控制系统等在逻辑和功能上连接在一起的集成系统,以实现对各独立的专用设施系统的信息共享、综合应用和集中监控。
2.0.14 信息查询和发布系统 information diffusion system(IDS)
体育赛事或其他活动的组织者、场馆经营者用于发布有关赛事、活动及场馆服务信息,供相关人员查询、检索的系统。
2.0.15 赛事综合管理系统 game management system(GMS)
体育赛事的组织者用于对比赛相关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系统,包括人员注册制证系统、综合成绩处理系统、赛事服务管理系统。
2. 0.16 大型活动(赛事)公共安全信息系统 security information system(SIS)
为大型活动(赛事)的组织者和安全保障部门提供公共安全信息的信息集成系统。
2. 0.17 场馆运营服务管理系统 service management system(SMS)
为场馆经营人员提供现代化管理手段和信息化服务的信息集成系统。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体育建筑智能化系统宜由设备管理系统、信息设施系统、专用设施系统、信息应用系统、机房工程等部分构成。
3.1.2 体育建筑智能化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应遵循“优化配置、适度超前”的原则,且智能化系统的等和规模应根据所在地区、使用性质、体育建筑等、管理方式等因素综合确定。
3.1.3 体育建筑智能化系统应根据信息技术发展和应用的需求进行集成。
3.2 配置标准
3.2.1 体育建筑智能化系统应根据体育建筑的等或规模设定配置要求,并应满足表3.2.1的要求。体育建筑的等和规模划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 31的规定。
表3.2.1 体育建筑智能化系统配置要求
智能化系统配置 |
体育建筑等(规模)
|
||||
特(特大型)
|
(大型)
|
乙(中型)
|
丙(小型)
|
||
设备管理系统
|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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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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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
√
|
√
|
√
|
○
|
|
建筑设备集成管理系统
|
√
|
√
|
○
|
×
|
|
信息设施系统
|
综合布线系统
|
√
|
√
|
√
|
○
|
语音通信系统
|
√
|
√
|
○
|
○
|
|
信息网络系统
|
√
|
√
|
○
|
○
|
|
有线电视系统
|
√
|
√
|
√
|
○
|
|
公共广播系统
|
√
|
√
|
√
|
√
|
|
电子会议系统
|
√
|
√
|
○
|
×
|
|
专用设施系统
|
信息显示及控制系统
|
√
|
√
|
○
|
×
|
场地扩声系统
|
√
|
√
|
√
|
○
|
|
场地照明及控制系统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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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时记分及现场成绩处理系统
|
√
|
√
|
○
|
×
|
|
竞赛技术统计系统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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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影像采集及回放系统
|
√
|
○
|
○
|
×
|
|
售检票系统
|
√
|
√
|
○
|
×
|
|
电视转播和现场评论系统
|
√
|
○
|
×
|
×
|
|
标准时钟系统
|
√
|
√
|
○
|
×
|
|
升旗控制系统
|
√
|
√
|
○
|
×
|
|
比赛设备集成管理系统
|
√
|
√
|
○
|
×
|
|
信息应用系统
|
信息查询和发布系统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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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事综合管理系统
|
○
|
○
|
×
|
×
|
|
大型活动公共安全信息系统
|
○
|
○
|
×
|
×
|
|
场馆运营服务管理系统
|
√
|
√
|
○
|
× |
注:√表示应采用;○表示宜采用;×表示可不采用。
3.2.2 体育建筑智能化系统的功能、监控点数和控制方式,应根据体育建筑的功能分区及其主要服务对象进行确定。
3.2.3 体育建筑智能化系统的机房设置,宜采用控制室、监控、总监控等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方式,满足不同管理层次的需要。
4 设备管理系统
4.1 一般规定
4.1. 1 设备管理系统宜包括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筑设备集成管理系统等。
4.1.2 设备管理系统的设计,应根据体育建筑的等、规模和功能需求等实际情况,选择配置相关系统。
4.1. 3 设备管理系统应满足相应的管理需求,并应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等进行监视及联动控制。
4.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4.2.1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监控对象应包括冷热源系统、空调与通风系统、变配电系统、公共照明系统、给水排水系统、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等。
4.2.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监控内容应符合现行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的规定,并应根据体育建筑的设备配置、工艺要求和操作程序,设计合理、有效的设备监控系统。
4.2.3 监控应能对体育建筑内机电设备系统进行集中监视、远程操作和管理,应能提供机电设备系统运行状况的有关数据、资料、报表,并应具有不同应用场合的运行方案,满足体育赛事、多功能应用和日常管理的需要,实现节能控制。
4.2.4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具有标准、开放的通信接口和协议,实现相关系统数据交换和系统的集成功能。
4.2.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控制器应具有独立监测和控制能力,输入、输出接口宜预留不少于15%的余量。
4.2.6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宜根据体育建筑的功能分区和服务对象设置系统配置和管理功能。
4.2.7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在竞赛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监测、控制和记录比赛区域的空气温度、湿度、风速、新风量和空气质量等参数。
2 应能自动或手动调节比赛区域的气流组织。
3 应能根据空调分区和相关区域的环境要求监控比赛区域和观众区的空调系统。
4.2.8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在运动员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监控运动员接待区、休息室、检录处、赛前准备室和兴奋剂检查室等的照明、配电、空调和通风系统。
2 应监控洗浴热水供应设备的运行状态。
3 宜监测休息室和兴奋剂检查室的空气质量。
4.2.9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在观众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监控观众接待区和服务区的照明、空调和通风系统。
2 应分区监控比赛大厅看台的照明、空调和通风系统。
3 宜监测服务区的空气质量。
4.2.10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在竞赛管理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监控竞赛管理用房、服务用房和技术用房等的照明、配电、空调和通风系统。
2 应监控洗浴热水供应设备的运行状态。
3 宜监测竞赛管理用房的空气质量。
4.2.11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在新闻媒体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监控媒体接待区、服务区、工作区和技术支持区等的照明、配电、空调和通风系统。
2 宜监测媒体服务区、工作区和技术支持区等的空气质量。
4.2.1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在贵宾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监控贵宾接待区、服务区和随行人员用房等的照明、配电、空调和通风系统。
2 宜监测贵宾服务区的空气质量。
4.2.13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在场馆运营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监控管理办公室、设备机房、通信机房、信息网络机房、建筑设备监控、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及赛事应急(安保)指挥的照明、配电、空调和通风系统。
2 宜监测值班室、监控室()的空气质量。
4.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3.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
4.3.2 (大型)及以上的体育建筑应设置由控制控制的报警系统。
4.3.3 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应结合体育赛事或其他活动期间功能分区的需要。
4.3.4 设备管理系统控制室、通信机房、计算机房等处,可采用吸气式火灾探测器。设备管理系统控制室、计算机房、通信机房的吊顶内、架空地板下及重要设施隐蔽处等可采用缆式线型定温探测器。
4.3.5 高大空间的比赛和训练场馆、新闻发布厅等处,可采用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吸气式火灾探测器或图像型火灾探测器等探测装置。
4.3.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设置应完整。
2 应具有独立完成火灾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的功能。
3 应具有标准的通信接口和协议。
4 应具有向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等发出联动控制信号的功能。
4.3.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报警与联动控制回路的地址点数量应留有不少于15%的余量。
4.3.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根据场馆的功能分区和服务对象设置系统配置及报警功能。
4.3.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竞赛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内比赛大厅应设置火灾探测器。
2 应急广播应与场地扩声系统互联,发生火警时,应强行切换到应急广播。
4.3.10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运动员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接待区、休息室、检录处、赛前准备室和兴奋剂检查室等应设置火灾探测器。
2 应急广播宜与比赛或公共广播系统合用。
4.3.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观众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观众接待区和服务区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应急广播宜与公共广播系统合用。
2 体育馆和游泳馆看台区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应急广播应与场地扩声系统互联。
4.3.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竞赛管理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竞赛管理用房、服务用房和技术用房等应设置火灾探测器。
2 应急广播宜与公共广播系统合用。
4.3.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新闻媒体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媒体接待区、服务区、工作区和技术支持区等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应急广播宜与公共广播系统合用。
2 当发布应急广播时,新闻发布厅和大型会议室等应切断专用会议扩声系统。
4.3.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贵宾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贵宾接待区、服务区和随行人员用房等应设置火灾探测器。
2 应急广播宜与公共广播系统合用。
4.3.1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场馆运营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理办公室及停车库等应设置火灾探测器。
2 应急广播宜与公共广播系统合用。
4.3.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机房和监控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备机房、通信机房、信息网络机房、建筑设备监控、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及赛事应急(安保)指挥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应急广播宜与公共广播系统合用。
2 当以上机房和监控设置专用火灾报警和灭火系统时,应将其报警输出信号及动作信号传送至消防控制室。
4.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4.4.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由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入侵报警系统、电子巡查系统、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安防专用通信系统和安防信息综合管理系统组成。对于专用的高安全等的实体防护系统、防爆安全检查系统、仓库安全防范系统等,应按特殊需要设置。
4.4.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和《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规定。
4.4.3 特(特大型)和(大型)体育建筑应采用集成式系统,乙(中型)体育建筑宜采用组合型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保证举办体育赛事的安全,并应适应场馆多功能应用和日常管理需要。
4.4.4 在举办体育赛事期间,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以预防、处置突发事件为核心。
4.4.5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并应留有与110报警联网的通信接口。
4.4.6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应对体育建筑的周界区域、出入口、进出通道、门厅、公共区域、看台区、竞赛区、主席台、新闻发布厅、重要休息室通道、重要机房、奖牌存放室、枪械仓库、新闻、停车场等重要部位和场所进行实时视频探测、视频监视、图像显示、记录与回放,并宜具有视频入侵报警功能。与入侵报警系统联合设置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有图像复核功能,并宜有图像复核加声音复核功能。
2 系统应提供通信接口和协议,并应能向安防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提供相关数据。
3 系统应具有灵活的扩展能力,保证举办体育赛事或大型活动时扩展监控范围。
4 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标准《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的规定。
4.4.7 入侵报警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应对体育建筑的周界、重要机房、奖牌存放室、枪械设备仓库等部位的非法入侵、盗窃、破坏等进行实时有效的探测和报警,并应有报警复核功能。
2 系统应能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应急照明系统联动。
3 系统应提供通信接口和协议,并应能向安防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提供相关数据。
4 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标准《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4的规定。
4.4.8 出入口控制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体育建筑出入口、重要办公室、重要机房、奖牌存放室、枪械仓库、设备间、监控室等处应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
2 系统应能对设防区域或位置的出入对象及出入时间等进行控制和实时记录,并应具有非法操作报警功能。
3 系统应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联动;在突发性事故发生时,应能自动打开疏散通道上的安全门。
4 观众入口控制应与售检票系统综合规划设计,其他入口控制应与人员的管理综合规划设计。
5 系统应提供通信接口和协议,并应能向安防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提供相关数据。
6 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标准《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4.4.9 电子巡查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应根据场馆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的要求,通过巡查点的信息采集对保安人员巡更的工作状态进行监督和记录。
2 巡查点宜设置在主要出入口、主要通道、紧急出入口和监控、财务室、配电室、发电机房等防范部位。
3 系统可独立设置,也可与出入口控制系统、入侵报警系统联合设置。根据具体情况,系统可采用在线或离线方式。
4 系统应提供通信接口和协议,并应与安防信息综合管理系统联网。
4.4.10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应根据体育建筑的管理需要,对停车库(场)的车辆通行道口实施出入控制、监视、引导、停车计费及车辆防盗报警等进行综合管理。
2 短期或临时用户宜采用出、验票机管理方式,长期或固定用户宜采用读卡器管理方式。体育赛事期间设置的专用停车场宜采用读卡器管理方式。
3 系统应提供通信接口和协议,并应能向安防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提供相关数据。
4.4.11 安防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应通过统一平台将各安全防范系统联网,实现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信息集成和自动化管理。
2 系统应能对各安全防范系统的运行状态和报警信号进行监测、显示、记录、存储,并进行必要的控制。
3 系统应具有标准、开放的通信接口和协议。
4.4.12 安防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应根据体育场馆的功能分区和服务对象,设置系统配置和管理功能。
4.4.13 竞赛区应设置视频监视摄像机,监视范围覆盖整个区域。
4.4.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在运动员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运动员区入口应设视频监视摄像机,并宜设读卡器,读卡器应具备确认提示显示功能。
2 运动员接待区、检录处应设视频监视摄像机。
3 运动员区宜设置紧急求助点。
4.4.15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在观众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观众区入口应设视频监视摄像机,并宜设出入口控制系统和售检票系统。
2 安检区域应设安检设备和视频监视摄像机。
3 观众接待区和观众服务区应设视频监视摄像机。
4 观众区卫生间门外宜设联动声光报警装置。
5 看台区应设视频监视摄像机,并覆盖整个区域。
4.4.16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在竞赛管理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竞赛管理区入口应设视频监视摄像机,并宜设读卡器,读卡器应具备确认提示显示功能。
2 竞赛管理区走廊、技术用房等应设视频监视摄像机。
3 竞赛管理用房、技术用房可设读卡器、入侵报警系统和紧急求助按钮。
4.4.17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在新闻媒体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新闻媒体区入口应设视频监视摄像机,并宜设读卡器,读卡器应具备确认提示显示功能。
2 媒体接待区、服务区、工作区和技术支持区应设视频监视摄像机。
4.4.18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在贵宾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贵宾区入口应设视频监视摄像机,并宜设读卡器,读卡器应具备确认提示显示功能。
2 贵宾接待区、贵宾服务区应设视频监视摄像机和紧急求助按钮。
4.4.19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在赞助商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赞助商区入口应设视频监视摄像机,并宜设读卡器,读卡器应具备确认提示显示功能。
2 赞助商包厢应设紧急求助按钮。
4. 4.20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在场馆运营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场馆运营区入口应设视频监视摄像机,并宜设读卡器,读卡器应具备确认提示显示功能。
2 场馆运营区财务室、总经理室可设读卡器、入侵报警系统和紧急求助按钮。
4.4.21 设备机房、通信机房、信息网络机房、建筑设备监控、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及赛事应急(安保)指挥应设视频监视摄像机,并宜设读卡器、入侵报警系统和紧急求助按钮。
4.5 建筑设备集成管理系统
4. 5.1 建筑设备集成管理系统应将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通过信息交换和共享,实现联动控制、综合监视和优化运行,并提供统一的、开放的数据接口。
4. 5. 2 体育建筑在举办体育赛事或其他活动时,建筑设备集成管理系统应为应急(安保)指挥提供建筑环境信息,并应接受应急(安保)指挥的统一调度。
4.5. 3 建筑设备集成管理系统应为体育建筑的日常管理提供机电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数据、历史数据和统计信息,实现动态的设备维护和管理。
4. 5.4 建筑设备集成管理系统应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应界定现场操作、物业管理操作及应急(安保)指挥各类人员的操作权限。
4. 5.5 建筑设备集成管理系统应通过统一系统平台和操作界面,将各个独立子系统整合成一个有机整体。
4. 5.6 建筑设备集成管理系统应支持多种通信接口和协议,并应具有接口开放和开发功能,可直接连接各类系统和设备。
4.5.7 建筑设备集成管理系统应建立具有标准开放接口的统一的数据库。
4.5.8 建筑设备集成管理系统应采用、通用的软件开发技术和系统架构。
4.5.9 建筑设备集成管理系统宜对游泳馆的池水处理设备和参数进行监测和控制。
4.5.10 建筑设备集成管理系统宜对滑冰馆的制冷设备和参数进行监测和控制。
4.5.11 建筑设备集成管理系统宜对体育场草坪加热设备、喷洒设备及场地排水系统进行监测和控制。
5 信息设施系统
5.1 一般规定
5.1.1 信息设施系统宜包括综合布线系统、语音通信系统、信息网络系统、有线电视系统、公共广播系统、电子会议系统等。
5.1.2 信息设施系统的设计应根据体育建筑的规模、等和功能需求等实际情况,选择配置相关系统。
5.1.3 信息设施系统应满足举办体育赛事或大型活动对各信息设施的要求,并考虑近期使用和中远期发展的需要。
5.2 综合布线系统
5.2.1 综合布线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体育建筑的规模和等标准,满足场馆近期使用和中远期发展的需要。
5.2.2 综合布线系统应满足体育建筑内信息通信的要求,并应支持语音、数据、图像等多种信息的传输。
5.2.3 综合布线系统应满足开放性、灵活性、可扩展性、实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的要求。
5.2.4 综合布线系统应满足赛事期间各相关部门对固定和临时机房、管线、路由以及智能化系统的增加、改造等需求。
5.2.5 综合布线系统应实现各体育建筑通信网络系统的互联,满足体育建筑群统一规划建设的需要。
5.2.6 综合布线系统应符合现行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的规定,并应由工作区、配线子系统、干线子系统、建筑群子系统、设备间、进线间、管理等组成。
5.2.7 综合布线系统所选用的电缆、光缆、各种连接电缆、跳线,以及配线设备等硬件设施,均应满足相关标准的规定。
5.2.8 综合布线系统的电气防护、接地和防火应符合现行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的规定。
5.2.9 综合布线系统在竞赛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根据不同比赛项目的需要,比赛场地和热身场地应设置数据和语音信息点,并应满足相关专用设施系统的使用要求。
2 室外及室内水上项目的比赛场地敷设的线缆、配线设备,应采取防水、防潮、防腐等保护措施。
5.2.10 综合布线系统在观众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观众接待区的售票处、问讯处等处应设置数据和语音信息点。
2 观众服务区的商业服务处、观众临时医疗处、失物招领处、通信服务点和金融服务处等处应设置数据和语音信息点。
5.2.11 综合布线系统在运动员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接待处、休息室、检录处、赛前准备室等运动员用房应设置数据和语音信息点。
2 兴奋剂检查站应设置数据和语音信息点。
5.2.12 竞赛管理区的赛事组织和管理人员用房、赛事服务用房以及赛事技术用房,应设置数据和语音信息点。
5.2.13 综合布线系统在新闻媒体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媒体接待区应设置数据和语音信息点,并应满足安检、接待和出入控制的使用要求。
2 医疗、餐饮、商业、电讯等媒体服务区应设置数据和语音信息点。
3 新闻发布厅、新闻、新闻机构办公室、广播电视媒体办公区等媒体工作区应设置数据和语音信息点。新闻宜采用区域配线箱布线或无线接入的方式,并应满足记者对数据和语音信息点的需求。
4 广播电视转播机房、广播电视转播技术用房等媒体技术支持区应设置数据和语音信息点。
5 文字媒体看台区、广播电视评论员席等媒体看台区应设置数据和语音信息点。
5.2.14 综合布线系统在贵宾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贵宾接待区应设置数据和语音信息点。
2 贵宾服务区的休息室、临时医疗点、办公室、信息服务室等处应设置数据和语音信息点,并应配备设置内线电话、公安专线的路由或管线。
3 贵宾看台(主席台)应设置数据和语音信息点。
4 贵宾的随行人员用房应设置语音信息点。
5.2.15 综合布线系统在场馆运营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场馆运营管理办公室应设置数据和语音信息点。
2 电气机房、设备机房、设备库房等场馆设备运行区应设置数据信息点或语音信息点,并应满足设备管理和通信的使用要求。
3 场馆运营后勤服务区应设置语音信息点。
5.2.16 赞助商包厢内和赞助商服务区应设置数据和语音信息点。
5.2.17 安保区应根据安保部门在赛事期间的要求,在相关区域和用房设置数据信息点和语音信息点,满足安保、交通、消防及应急指挥的使用要求。
5.2.18 综合布线系统应满足各相关智能化子系统互联互通的需要。
5.2.19 综合布线系统应满足体育建筑赛后运营的使用要求。
5.2.20 对举办综合性运动会的体育建筑,应满足综合性运动会竞赛信息系统对综合布线系统的要求。
5.3 语音通信系统
5.3.1 语音通信系统应能满足体育建筑内举办体育赛事或大型活动时对语音通信的需求,为观众和组委会提供方便、快捷、、可靠的语音通信服务。语音通信系统宜包括有线通信系统、移动通信覆盖系统、卫星通信系统和无线对讲系统(内部通信系统)。
5.3.2 有线通信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满足技术、经济合理、灵活畅通和确保质量的要求,并应符合场馆所在地通信网的进网条件及技术要求。
2 应采用系统硬件模块化、通信接口标准化、系统软件可升的系统,并应具备相应的扩展能力以满足场馆举行体育赛事或大型活动时对通信容量的突发性要求。
3 数字程控用户电话交换机系统的容量应有足够的冗余,应具备直接拨出、拨入、自动计费、电脑会务台等功能,并应具备标准的通信接口和开放的通信协议。
5.3.3 移动通信覆盖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满足增强现有各种移动通信的传输信号、减少信号盲区和弱区的要求。
2 应满足现有各种移动通信系统的用户在场馆内95%的位置及99%的时间内可以接入网络的要求。
3 室内天线的设置应保证场馆内部不存在移动通信盲区;室外天线应根据场馆建筑特征选择安装位置,并应保证场馆周围的区域不存在移动通信盲区。
4 宜设置专用的移动通信机房。机房应具备足够的空间,用于放置支持不同移动通信系统的中继收发通信设备。
5.3.4 卫星通信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作为地面有线及无线通信系统的补充和备份。
2 应具备与其他通信网络的接口,可提供接收和传输单向或双向的数据和语音业务。
3 天线的架设应充分考虑环境的影响,并应保证天线的使用安全。
4 应有良好的接地措施,并应符合现行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规定。
5.3.5 无线对讲系统(内部通信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为场馆运营服务人员提供日常的通信服务,并可在赛事或活动期间,为赛事组织者提供通信服务。
2 应保证体育建筑内及周边无通信盲区。
3 可设立一套独立的赛事内通系统。赛事内通系统应具有高度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稳定性。
5.3.6 竞赛区应根据不同比赛项目的需要,在比赛场地和热身场地提供有线通信、移动通信和无线对讲通信服务。
5.3.7 语音通信系统在观众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售票处、问讯处等观众接待区应提供有线通信、移动通信和无线对讲通信服务。
2 商业服务处、观众临时医疗处、失物招领处、通信服务点和金融服务处等观众服务区应提供有线通信、移动通信和无线对讲通信服务。
3 观众看台区应提供移动通信和无线对讲通信服务。
5.3.8 语音通信系统在运动员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运动员接待区、检录处应提供有线通信、移动通信和无线对讲通信服务。
2 休息室、赛前准备室等运动员用房应提供有线通信、移动通信和无线对讲通信服务。
3 兴奋剂检查站应提供有线通信、移动通信和无线对讲通信服务。
5.3.9 竞赛管理区的赛事组织和管理人员用房、赛事服务用房以及赛事技术用房,应提供有线通信、移动通信和无线对讲通信服务。
5.3.10 语音通信系统在新闻媒体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新闻媒体区的移动通信基站应根据其设计容纳能力配置,并应确保在大并发通信量时无阻塞现象。
2 媒体接待区应提供有线通信、移动通信、无线对讲通信服务。
3 媒体服务区的医疗、餐饮、商业、电讯等处应提供有线通信、移动通信服务。
4 媒体工作区的新闻发布厅、新闻、新闻机构办公室、广播电视媒体办公区,应提供有线通信、移动通信服务,并宜根据需要提供备用卫星通信服务。
5 媒体技术支持区的广播电视转播机房、广播电视转播技术用房等,应提供有线通信、移动通信服务,并宜根据需要提供备用卫星通信服务。
6 媒体看台区的文字媒体看台区、广播电视评论员席应提供有线通信、移动通信服务,摄影记者活动区、摄像区、观察员区应提供移动通信服务。
5.3.11 语音通信系统在贵宾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贵宾接待区应提供有线通信、移动通信和无线对讲通信服务。
2 贵宾服务区的休息室、临时医疗点、办公室、信息服务室等应提供有线通信、移动通信和无线对讲通信服务,并宜根据需要提供内线电话、公安专线电话服务。
3 贵宾看台(主席台)应提供有线通信、移动通信和无线对讲通信服务。
4 贵宾的随行人员用房应提供有线通信、移动通信和无线对讲通信服务。
5.3.12 语音通信系统在场馆运营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场馆运营管理办公室应提供有线通信、移动通信和无线对讲通信服务。
2 场馆设备运行区的电气机房、设备机房、设备库房等处宜提供有线通信、无线对讲通信服务。
3 场馆运营后勤服务区宜提供有线通信、移动通信和无线对讲通信服务。
5.3.13 体育建筑出入口和停车场应提供移动通信和无线对讲通信服务。
5.3.14 赞助商区应提供有线通信、移动通信和无线对讲通信服务。
5.3.15 安保区应提供有线通信、移动通信和无线对讲通信服务,满足安保、交通、消防及应急指挥的使用要求,并宜根据需求,在安保区提供公安专线通信服务。
5.3.16 语音通信系统应满足体育建筑赛后运营的使用要求。
5.3.17 对举办综合性运动会的体育建筑,应满足综合性运动会建立运动会专网的要求。
5.4 信息网络系统
5.4.1 信息网络系统应能为竞赛管理人员、媒体和场馆的运营管理者等提供高速、可靠、安全、有效的信息服务。
5.4.2 信息网络系统应作为体育建筑的基础信息设施,为体育建筑智能化系统间的相互通信以及与建筑外部信息网络进行通信提供连接平台。
5.4.3 信息网络系统宜采用星型拓扑结构。单体建筑可由核心层和接入层组成,多个建筑组成的建筑群,可由核心层、汇聚层和接入层组成,并应包括互联网的接入、信息网络的管理和安全策略等。
5.4.4 信息网络系统的核心层应配置全交换型高速网络设备,其数据处理能力应能满足体育竞赛和赛后运营的多功能综合应用的要求。
5.4.5 信息网络系统应根据场馆举办体育赛事和赛后运营的需要,选择相应的互联网接入技术、接入方式以及接入的带宽。接入层网络设备应满足接入带宽的要求,并应具备保证应用服务质量及网络设备的扩展能力。
5.4.6 信息网络系统除应满足数据、图像传输对网络带宽的要求外,还应满足数字视频信号传输对网络带宽的要求,其主干网络宜采用千兆位(1000Mbps)或万兆位(10000Mbps)以太网。
5.4.7 信息网络系统宜采用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方式,借助有线信息网络系统,利用无线信息网络桥接设备,建设无线信息网络系统,满足体育赛事或大型活动对信息网络服务的要求。
5.4. 8 信息网络系统应具备提供系统的配置、故障、性能、网络用户、分布等方面的基本管理和对网络设备的管理的功能。
5.4.9 信息网络系统的机房建设应符合现行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和《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T 2887的规定。
5.4.10 竞赛区的比赛场地和热身场地应提供有线信息网络服务,并宜根据需求提供无线信息网络服务。
5.4.11 信息网络系统在观众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观众接待区的售票处、问讯处等应提供有线信息网络服务。
2 观众服务区的通信服务点和金融服务处应提供有线信息网络服务。
5.4.12 运动员区的接待处、休息室、检录处、赛前准备室和兴奋剂检查站等运动员用房应提供有线信息网络服务。
5.4.13 竞赛管理区的赛事组织和管理人员用房、赛事服务用房以及赛事技术用房等,应提供有线信息网络服务。
5.4.14 信息网络系统在新闻媒体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新闻媒体区的无线网络接入设备应根据其设计容纳能力配置,并应确保在大并发信息通信量时无阻塞现象。
2 媒体接待区应提供有线信息网络服务。
3 医疗、餐饮、商业、电讯等媒体服务区应提供有线信息网络服务,并宜根据需求提供无线信息网络服务。
4 新闻发布厅、新闻、新闻机构办公室、广播电视媒体办公区等媒体工作区应提供有线信息网络服务,并宜根据需求在新闻发布厅、新闻提供无线信息网络服务。
5 广播电视转播机房、广播电视转播技术用房等媒体技术支持区应提供有线信息网络服务。
6 媒体看台区的文字媒体看台区、广播电视评论员席应提供有线信息网络服务,并宜根据需求在文字媒体看台区提供无线信息网络服务。
5.4.15 信息网络系统在贵宾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贵宾接待区应提供有线信息网络服务。
2 贵宾服务区的休息室、临时医疗点、办公室、信息服务室等应提供有线信息网络服务。
3 贵宾看台(主席台)应提供有线信息网络服务,并宜根据需求提供无线信息网络服务。
5.4.16 信息网络系统在场馆运营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场馆运营管理办公室应提供有线信息网络服务。
2 场馆设备运行区的电气机房、设备机房、设备库房等处应提供有线信息网络服务。
5.4.17 信息网络系统在赞助商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赞助商包厢内应提供有线信息网络服务,并宜根据需求提供无线信息网络服务。
2 赞助商服务区应提供有线信息网络服务。
5.4. 18 安保区应提供有线信息网络和无线信息网络服务,满足安保、交通、消防及应急指挥的使用要求,并宜根据需求,提供公安专网通信服务。
5.4.19 信息网络系统应满足体育建筑赛后运营的使用要求。
5.4.20 对举办综合性运动会的体育建筑,应保证信息网络系统通过设备和技术手段,满足综合性运动会竞赛信息系统专用信息网络建设的需要。
5.5 有线电视系统
5.5.1 有线电视系统应符合质量优良、技术、经济合理、可升扩展的原则,应与当地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规划相适应,及以上体育建筑宜根据需求设置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5.5.2 有线电视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有线电视系统宜采用全频段双向光纤、同轴电缆混合HFC方式组网,支持模拟电视与数字电视的传输应用。当系统采用双向传输时,应选用具有双向传输功能的产品。
2 有线电视系统的建设应符合现行标准《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200和《有线电视广播系统技术规范》GY/T 106的规定。邻频传输系统的用户终端的电视信号设计计算的控制值应按照现行标准《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200的规定取值。
5.5.3 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应根据所在的地理位置及信号强度,确定卫星接收天线的尺寸及方位,并应根据所需接收的卫星电视节目数量,确定卫星接收机和邻频调制器等接收设备的数量。
2 卫星电视接收天线距离卫星电视接收机房宜在15m以内,并不得超过20m,卫星接收天线装置宜放置在建筑外草地或不影响外观的屋顶上。
3 卫星电视接收系统相关设备的技术参数和指标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5.4 竞赛区的裁判员区和热身场地宜根据不同比赛项目的需要,设置有线电视终端。
5.5.5 观众区的商业、餐饮区、观众出入口及接待区等处应设置有线电视终端,且终端插座应按电视机壁挂方式设置。
5.5.6 运动员区的休息室、检录处、赛前准备室、兴奋剂检查候检室等运动员用房应设置有线电视终端,且终端插座的高度应按使用要求设置。
5.5.7 竞赛管理区的赛事组织和管理人员的用房、赛事服务用房以及赛事技术用房,应设置有线电视终端。
5.5.8 有线电视系统在新闻媒体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媒体接待区应设置有线电视终端。
2 餐饮、商业、电讯等媒体服务区应设置有线电视终端,且终端插座应按电视机壁挂方式设置。
3 媒体工作区的新闻发布厅、新闻、新闻机构办公室,广播电视媒体办公区等处应设置相应有线电视终端,且终端插座的高度应按使用要求设置。
4 媒体技术支持区的广播电视转播机房、广播电视转播技术用房等应设置有线电视终端。
5 媒体广播电视评论员席应设置有线电视终端,文字媒体看台区宜设有线电视终端。
5.5.9 有线电视系统在贵宾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贵宾接待区应设置有线电视终端。
2 贵宾服务区的休息室、办公室、信息服务室等应设置有线电视终端。
3 贵宾的随行人员用房应设置有线电视终端。
5.5.10 场馆运营区的场馆运营管理办公室应设置有线电视终端。
5.5.11 赞助商区的赞助商包厢及赞助商服务区应设置有线电视终端。
5.5.12 安保工作区用房应设置有线电视终端。
5.5.13 有线电视系统应满足体育建筑赛后运营的使用要求。
5.5.14 有线电视系统应具备和现场影像回放系统连接的接口、与卫星电视系统连接的接口以及与当地有线电视网互联的接口。
5.5.15 有线电视系统宜预留与信息显示及控制系统、信息查询和发布系统连接的接口,可作为信息发布的显示装置。
5.6 公共广播系统
5.6.1 公共广播系统应满足竞赛信息广播、应急广播和背景音乐广播的需要。
5.6.2 公共广播系统与场地扩声系统在设置上宜互相独立,系统之间应实现互联,在需要时应实现同步播音。
5.6.3 公共广播系统的用户回路应根据体育建筑的功能分区、防火分区、竞赛信息广播分区、应急广播控制、广播线路路由等因素确定。
5.6.4 公共广播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场馆内的公共广播系统宜包含场馆竞赛信息广播、应急广播、背景音乐广播;当应急广播系统独立设置时,应与公共广播系统互联。
2 公共广播区域声场内播放的声压宜比该区域的背景噪声高出10dB~15dB。
3 公共广播的功率馈送回路应采用二线制,当和应急广播系统合用时,宜采用三线制。对有音量调节装置或用户开关的回路,公共广播的功率馈送回路应采用三线制。
5.6.5 应急广播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发生紧急事件时,公共广播系统应能自动或手动切换到应急广播,保证应急广播具有高优先。
2 应急广播系统独立设置时,应符合现行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3 应急广播系统和公共广播系统合用一套系统设备时,应设置应急广播备用系统,并符合现行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5.6.6 竞赛信息广播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竞赛信息广播应按场馆功能区域分布要求,合理设置广播回路,在公共广播中竞赛信息广播具有除应急广播之外的优先。
2 竞赛信息广播应保证运动员区、竞赛管理区和所对应的出入口、比赛热身场地等区域的声压和语言清晰度。
5.6.7 公共广播系统在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竞赛管理人员、运动员及随队官员、观众、贵宾、新闻媒体人员、安保人员、运营人员等出入口处应设置公共广播系统。
2 每个出入口区宜设置为独立的广播分区。
5.6.8 公共广播系统在竞赛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热身场地、按摩区、热身休息区应设置公共广播系统,设在按摩区、热身休息区的竞赛信息广播宜带音量调节控制开关。当竞赛信息和应急广播时,应对音量调节控制开关旁路。
2 比赛场地裁判员区、竞赛人员工作区应设置广播用传声器插座。
5.6.9 公共广播系统在观众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观众服务区的商业服务处、观众休息处、观众出入口大厅、卫生间等处应设置公共广播系统。
2 观众区的主席台应设置广播用传声器插座。
5.6.10 公共广播系统在运动员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运动员用房的休息室、检录处、赛前准备室等应设置公共广播系统,设在休息室、赛前准备室的竞赛信息广播宜带音量调节控制开关。当竞赛信息和应急广播时,应对音量调节控制开关旁路。
2 检录处应设置广播用传声器插座。
5.6.11 竞赛管理区的赛事组织和管理人员用房、赛事服务用房以及赛事技术用房等,应设置公共广播系统。设在休息室、会议室的竞赛信息广播宜带音量调节控制开关,当应急广播时,应对音量调节控制开关旁路。
5.6.12 公共广播系统在新闻媒体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媒体接待区应设置公共广播系统。
2 媒体服务区的餐饮,商业、电讯等处应设置公共广播系统。
3 媒体工作区的新闻发布厅、新闻、新闻机构办公室、广播电视媒体办公区等处应设置公共广播系统。设在新闻的公共广播宜带音量调节控制开关,当应急广播时,应对音量调节控制开关旁路。
4 媒体技术支持区的广播电视转播机房、广播电视转播技术用房等处应设置公共广播系统。
5.6.13 公共广播系统在贵宾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贵宾接待区应设置公共广播系统。
2 贵宾服务区的休息室、办公室、信息服务室等处应设置公共广播系统。公共广播宜带音量调节控制开关,在应急广播时,应对音量调节控制开关旁路。
3 贵宾的随行人员用房应设置公共广播系统。
5.6.14 公共广播系统在场馆运营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场馆运营管理办公区应设置公共广播系统。设在会议室的公共广播宜带音量调节控制开关,在应急广播时,应对音量调节控制开关旁路。
2 场馆设备运行区的电气机房、设备机房、设备库房等处应设置公共广播系统。
3 场馆运营后勤服务区应设置公共广播系统。
5.6.15 公共广播系统在赞助商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赞助商服务区应设置公共广播系统。
2 赞助商包厢内应设置公共广播系统。公共广播宜带音量调节控制开关,在应急广播时,应对音量调节控制开关旁路。
5.6.16 安保区应设置公共广播系统。指挥室、办公室和会议室的公共广播宜带音量调节控制开关,在应急广播时,应对音量调节控制开关旁路。
5.6.17 公共广播系统应满足体育建筑赛后运营的使用要求。
5.7 电子会议系统
5.7.1 体育建筑内的会议室、主席台,报告厅、新闻发布厅等区域宜根据需要设置电子会议系统。
5.7.2 电子会议系统宜包含会议发言及表决系统、同声传译系统、会议扩声系统、视频系统、照明智能控制系统和控制系统等。
5.7.3 会议发言及表决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具备每位与会代表通过代表机进行发言、登记请求发言、听发言、表决等功能。
2 应具备支持主席机发起、停止、中止与会人员的发言及表决、改变代表话筒的优先、统计表决结果等功能。
3 应具备将表决议题、代表名单、表决结果等资料以电子文档形式存储、导出备份或者输出打印等功能。
4 应具备演讲模式功能,即可控制演讲台上的话筒单元处于常工作状态,不会因为演讲者误操作而关闭话筒单元。
5.7.4 同声传译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同声传译信号输出可采用有线方式、无线红外方式或两者结合的方式。
2 同声传译设备宜根据二次翻译的工作方式设置,同时应满足语言清晰的要求。
3 同声传译和语种分配设备应满足至少两种语言以上的会议需要,系统设备应采用模块化的结构,通过不同的配置来构建不同规模的系统以适合不同的会议需要。
4 同声传译应配置供翻译人员使用的译员间,一种语言需配置一间独立的译员间。译员间需进行建声处理并设有面向主席台的观察窗。
5.7.5 会议扩声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厅堂扩声系统声学特性指标》GYJ 25的规定,并具备抑制声反馈功能。
2 宜配置录音设备,可记录下全部会议的内容。
5.7.6 视频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由视频显示设备、视频摄像设备和视频录像设备组成。
2 视频显示设备可选用正投屏、背投屏或其他显示屏等,同时应配有视频输入接口、数字电视接口和计算机信号接口。
3 应能与可视会议系统连接,通过安装在会议现场的摄像机为可视会议系统提供实时视频信号。
4 视频摄像机应实现现场跟踪摄像功能,系统应与会议发言系统联动,可自动对发言者进行跟踪特写,并将采集到的视频信号输出给视频显示设备或远程视频会议系统,同时提供本地的视频记录。
5.7.7 照明智能控制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具备灯光的调光控制、分区控制、多场景及组合场景控制等功能。
2 设有红外无线同声传译系统的会议室照明,当采用热辐射光源时,其照度不宜大于500lx,并不得采用可控硅调光方式控制照明灯。
5.7.8 控制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具有全开放的协议,并可通过其内部设备元件库,搭成适合用户需要的各种控制系统电路,从而实现对不同会议设备的控制。
2 可通过对矩阵及相关设备的控制,实现音频设备的操作、音/视/计算机信号的切换、调整信号通路等功能。
3 可在计算机或触摸屏操作平台上实现完成对照明、电动窗帘、电动屏幕的控制以及电磁锁的开关和通电单透玻璃的控制。
4 可按用户的特定需求,编写联动操作程序,也可配合实际使用情况现场调整。
5.7.9 竞赛管理区会议室应设置会议扩声系统、视频系统。
5.7.10 新闻媒体区的新闻发布厅应设置会议扩声系统、视频系统。
5.7.11 电子会议系统在贵宾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主席台宜设置同声传译系统。
2 会议室应设置会议扩声系统、视频系统等。
5.7.12 电子会议系统应满足体育建筑赛后运营的使用要求。
5.7.13 对举办综合性运动会的体育建筑,电子会议系统应能满足召开可视会议的需要。
6 专用设施系统
6.1 一般规定
6.1.1 专用设施系统宜包括信息显示及控制系统、场地扩声系统、场地照明及控制系统、计时记分及现场成绩处理系统、竞赛技术统计系统、现场影像采集及回放系统、售检票系统、电视转播和现场评论系统、标准时钟系统、升旗控制系统、比赛设备集成管理系统等部分。
6.1.2 专用设施系统的设计应根据体育建筑的规模、等和功能需求等实际情况,选择配置相关系统。
6.1.3 专用设施系统应满足场馆运营管理的需要,并应与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等实现系统集成或预留技术接口。
6. 2 信息显示及控制系统
6.2.1 信息显示及控制系统应包括比赛信息显示系统和彩色视频显示系统。
6.2.2 比赛场馆应设置满足举办体育赛事需要的比赛信息显示及控制系统,并宜根据比赛的别和项目特点,设置彩色视频显示屏系统,且显示屏的设置应符合单项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
6.2.3 信息显示及控制系统应在综合布线系统,信息网络系统的基础上与计时记分及现场成绩处理、竞赛技术统计、有线电视、电视转播及现场评论、现场影像采集及回放、场地扩声等系统相连。
6.2.4 信息显示及控制系统应由硬件部分和软件部分组成,硬件部分应包括显示图像和文字信息的显示屏、专用数据转换设备、信号传输电缆以及用来控制显示屏工作的控制设备和显示信息处理设备;软件部分应包括显示屏的驱动控制软件、显示信息的处理、控制软件。
6.2.5 信息显示及控制系统的信号传输部分应具备选择多种传输介质进行远距离传输的能力,显示控制部分应具备标准的数据接口,并应具备多种标准视频接口,可接收多种制式的视频信号。
6.2.6 信息显示及控制系统的控制软件应具备多种显示方式,并应实现文字、图形、图像和视频的显示控制。
6.2.7 信息显示及控制系统应能实时获取计时记分及现场成绩处理系统中的竞赛信息,并应能结合实时获取的现场电视转播系统或现场影像采集系统的现场视频信号,编辑处理成多媒体信息进行显示。
6.2.8 信息显示及控制系统显示的文字小高度和大观看距离的关系、比赛信息显示屏显示的字符行数和列数的低要求、LED全彩显示屏视频画面的小解析度要求等可按照现行行业标准《体育场馆设备使用要求及检验方法 第1部分:LED显示屏》TY/T 1001.1的规定进行确定。
6.2.9 信息显示及控制系统在竞赛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比赛场地应根据不同比赛项目的需要,结合比赛项目的计时记分及现场成绩处理系统,设置比赛信息显示屏。
2 比赛热身区的热身场地、按摩区、热身休息区应设置比赛信息显示屏。
6.2.10 信息显示及控制系统在观众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需要设置一块或多块用于显示比赛信息或视频图像的显示屏,显示屏的安装位置应满足场馆内95%以上的固定坐席观众的大视距要求。
2 观众服务区应设置显示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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