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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资讯频道 > 设计规范 > 会议室 >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2013
来源:皇冠体肓 发布日期 2022-11-07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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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加强智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定智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和验收的组织程序和合格评定标准,保证智能建筑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中的智能建筑工程的质量验收。
1.0.3 智能建筑工程的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系统检测 system checking and measuring
建筑智能化系统安装、调试、自检完成并经过试运行后,采用特定的方法和仪器设备对系统功能和性能进行检查和测试并给出结论。
2.1.2 整改 rectification
对工程中的不合格项进行修改和调整,使其达到合格的要求。
2.1.3 试运行 trial running
建筑智能化系统安装、调试和自检完成后,系统按规定时间进行连续运行的过程。
2.1.4 项目监理机构 project supervision
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2.1.5 验收小组 acceptance group
工程验收时,建设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形成的、承担验收工作的临时机构 。
2.2 符号
HFC-------混合光纤同轴网
ICMP-----因特网控制报文协议
IP---------网络互联协议
PCM------脉冲编码调制
QoS------服务质量保证
VLAN----虚拟局域网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包括工程实施的质量控制、系统检测和工程验收。
3.1.2 智能建筑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划分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表3.1.2 智能建筑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划分
子分部工程 | 分项工程 |
智能化集成系统 | 设备安装,软件安装,接口及系统调试,试运行 |
信息接入系统 | 安装场地检查 |
用户电话交换系统 | 线缆敷设,设备安装,软件安装,接口及系统调试。试运行 |
信息网络系统 | 计算机网络设备安装,计算机网络软件安装,网络安全设备安装,网络安全软件安装,系统调试,试运行 |
综合布线系统 | 梯架、托盘、槽盒和导管安装,线缆敷设,机柜、机架、配线架的安装,信息插座安装,链路或信道测试,软件安装,系统调试,试运行 |
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 | 安装场地检查 |
卫星通信系统 | 安装场地检查 |
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 梯架、托盘、槽盒和导管安装,线缆敷设,设备安装,软件安装,系统调试,试运行 |
公共广播系统 | 梯架、托盘、槽盒和导管安装,线缆敷设,设备安装,软件安装,系统调试,试运行 |
子分部工程 | 分项工程 |
会议系统 | 梯架、托盘、槽盒和导管安装,线缆敷设,设备安装,软件安装,系统调试,试运行 |
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 | 梯架、托盘、槽盒和导管安装,线缆敷设,显示设备安装,机房设备安装,软件安装,系统调试,试运行 |
时钟系统 | 梯架、托盘、槽盒和导管安装,线缆敷设,设备安装,软件安装,系统调试,试运行 |
信息化应用系统 | 梯架、托盘、槽盒和导管安装,线缆敷设,设备安装,软件安装,系统调试,试运行 |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 梯架、托盘、槽盒和导管安装,线缆敷设,传感器安装,执行器安装,控制器、箱安装,管理工作站和操作分站设备安装,软件安装,系统调试,试运行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梯架、托盘、槽盒和导管安装,线缆敷设,探测器类设备安装,控制器类设备安装,其他设备安装,软件安装,系统调试,试运行 |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 梯架、托盘、槽盒和导管安装,线缆敷设,设备安装,软件安装,系统调试,试运行 |
应急响应系统 | 设备安装,软件安装,系统调试,试运行 |
机房工程 | 供配电系统,防雷与接地系统,空气调节系统,给水排水系统,综合布线系统,监控与安全防范系统,消防系统,室内装饰装修,电磁屏蔽,系统调试,试运行 |
防雷与接地 | 接地装置,接地线,等电位联结,屏蔽设施,电涌保护器,线缆敷设,系统调试,试运行 |
3.1.3 系统试运行应连续进行120h。试运行中出现系统故障时,应重新开始计时,直至连续运行满120h。
3.2 工程实施的质量控制
3.2.1 工程实施的质量控制应检查下列内容:
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2 图纸会审记录;存在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时,还应检查设计变更记录和工程洽商记录;
3 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和设备开箱检验记录;
4 隐蔽工程(随工检查)验收记录;
5 安装质量及观感质量验收记录;
6 自检记录;
7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8 试运行记录。
3.2.2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填写、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作出检查结论,且记录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3.2.3 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记录和工程洽商记录应符合现行标准《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 50606的规定。
3.2.4 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和设备开箱检验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填写、监理(建设)单位的监理工程师(项目工程师)作出检查结论,且记录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表B.0.1的规定;
2 设备开箱检验记录应符合现行标准《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 50606的规定。
3.2.5 隐蔽工程(随工检查)验收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填写、监理(建设)单位的监理工程师(项目工程师)作出检查结论,且记录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表B.0.2的规定。
3.2.6 安装质量及观感质量验收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填写、监理(建设)单位的监理工程师(项目工程师)作出检查结论,且记录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表B.0.3的规定。
3.2.7 自检记录由施工单位填写、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作出检查结论,且记录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表B.0.4的定。
3.2.8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填写、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作出检查结论、监理(建设)单位的监理工程师(项目技术负责人)作出验收结论,且记录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表B.0.5的定。
3.2.9 试运行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填写、监理(建设)单位的监理工程师(项目工程师)作出检查结论,且记录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表B.0.6的规定。
3.2.10 软件产品的质量控制除应检查本规范第3.2.4条规定的内容外,尚应检查文档资料和技术指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商业软件的使用许可证和使用范围应符合合同要求;
2 针对工程项目编制的应用软件,测试报告中的功能和性能测试结果应符合工程项目的合同要求。
3.2.11 接口的质量控制除应检查本规范第3.2.4条规定的内容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口技术文件应符合合同要求;接口技术文件应包括接口概述、接口框图、接口位置、接口类型与数量、接口通信协议、数据流向和接口责任边界等内容;
2 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修订的接口技术文件应经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接口提供单位和施工单位签字确认;
3 接口测试文件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口测试文件应包括测试链路搭建、测试用仪器仪表、测试方法、测试内容和测试结果评判等内容;
4 接口测试应符合接口测试文件要求,测试结果记录应由接口提供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签字确认。
3.3 系统检测
3.3.1 系统检测应在系统试运行合格后进行。
3.3.2 系统检测前应提交下列资料:
1 工程技术文件
2 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和设备开箱检验记录;
3 自检记录;
4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5 试运行记录。
3.3.3 系统检测的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设单位应组织项目检测小组
2 项目检测小组应指定检测负责人
3 公共机构的项目检测小组应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组成。
3.3.4 系统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依据工程技术文件和本规范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数量及检测方法编制系统检测方案,检测方案应经建设单位或项目监理机构批准后实施;
2 应按系统检测方案所列检测项目进行检测,系统检测的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3 系统检测应按照先分项工程,再子分部工程,后分部工程的顺序进行,并填写《分项工程检测记录》、《子分部工程检测记录》和《分部工程检测汇总记录》;
4 分项工程检测记录由检测小组填写,检测负责人作出检验结论,监理(建设)单位的监理工程师(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且记录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表C.0.1的规定;
5 子分部工程检测记录由检测小组填写,检测负责人作出检测结论,监理(建设)单位的监理工程师(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且记录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表C.0.2-表C.0.16的规定。
6 分部工程检测汇总记录由检测小组填写,检测负责人作出检测结论,监理(建设)单位的监理工程师(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且记录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表C.0.17的规定。
3.3.5 检测结论与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结论应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2 主控项目有一项及以上不合格的,系统检测结论应为不合格;一般项目有两项及以上不合格的,系统检测结论应为不合格;
3 被集成系统接口检测不合格的,被集成系统和集成系统的系统检测结果均应为不合格;
4 系统检测不合格时,应限期对不合格项进行整改,并重新检测,直至检测合格。重新检测时抽检应扩大范围。
3.4 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
3.4.1 建设单位应按合同进度要求组织人员进行工程验收。
3.4.2 工程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按经批准的工程技术文件施工完毕
2 完成调试及自检,并出具系统自检记录;
3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并出具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 完成系统试运行,并出具系统试运行报告;
5 系统检测合格,并出具系统试运行报告;
6 完成技术培训,并出具培训记录。
3.4.3 工程验收的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设单位应组织工程验收小组负责工程验收;
2 工程验收小组的人员应根据项目的性质、特点和管理要求确定,并应推荐组长和副组长;验收人员的总数应为单数,其中技术人员的数量不应低于验收人员总数的50%;
3 验收小组应对工程实体和资料进行检查,并作出正确、公正、客观的验收结论。
3.4.4 工程验收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竣工图纸;
2 设计变更记录和工程洽商记录;
3 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和设备开箱检验记录;
4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5 试运行记录;
6 系统检测记录;
7 培训记录和培训资料。
3.4.5 工程验收小组的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检查验收文件;
2 检查观感质量;
3 抽检和复核系统检测项目。
3.4.6 工程验收的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由施工单位填写《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作出检查结论,且记录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表D.0.1的规定;
2 应由施工单位填写《工程验收资料审查记录》,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作出检查结论,且记录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表D.0.2的规定;
3 应由施工单位按表填写《验收结论汇总记录》,验收小组作出检查结论,且记录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表D.0.3的规定。
3.4.7 工程验收结论与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验收结论应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2 本规范第3.4.4条规定的工程验收文件齐全、观感质量符合要求且检测项目合格时,工程验收结论应为合格,否则应为不合格;
3 当工程验收结论为不合格时,施工单位应限期整改,直到重新验收合格;整改后扔无法满足使用要求的,不得通过工程验收。
4 智能化集成系统
4.0.1 智能化集成系统的设备、软件和接口等的检测和验收范围根据设计要求确定。
4.0.2 智能化集成系统检测应在被集成系统检测完成后进行。
4.0.3 智能化集成系统检测应在服务器和客户端分别进行,检测点应包括每个被集成系统。
4.0.4 接口功应符合接口技术文件和接口测试文件的要求,各接口均应检测,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应为检测合格。
4.0.5 检测集中监视、储存盒统计功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显示界面应为中文
2 信息显示应正确,响应时间、储存时间、数据分类统计等性能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3 每个被集成系统的抽检数量宜为该系统信息点数的5%,且抽检点数不应少于20点,当信息点数少于20点时应全部检测;
4 智能化集成系统抽检总点数不宜超过1000点;
5 抽检结果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应为检测合格。
4.0.6 检测报警监视及处理功能时,应现场模拟报警信号,报警 信息显示应正确,信息显示响应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每个被集成系统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该系统报警信息点数的10%。抽检结果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应为检测合格。
4.0.7 检测控制盒调节功能时,应在服务器和客户端分别输入设置参数,调节和控制效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各被集成系统应全部检测,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应为检测合格。
4.0.8 检测联动配置及管理功能时,应现场逐项模拟触发信号,所有被集成系统的联动动作均应安全、正确、及时和无冲突。
4.0.9 权限管理功能检测应符合设计要去。
4.0.10 冗余功能检测应符合设计要求。
4.0.11 文件报表生成和打印功能应逐项检测。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应为检测合格。
4.0.12 数据分析功能应对各被集成系统逐项检测。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应为检测合格。
4.0.13 验收文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4.4条的规定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针对项目编制的应用软件文档;
2 接口技术文件;
3 接口测试文件。
5 信息接入系统
5.0.1 本章适用于对铜缆接入网系统、光缆接入网系统和无线接入网系统等信息接入系统设备安装场地的检查。
5.0.2 信息接入系统的检查和验收范围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
5.0.3 机房的净高、地面防静电、电源、照明、温湿度、防尘、防水、消防和接地等应符合通信工程设计要求。
5.0.4 预留孔洞位置、尺寸和承重荷载应符合通信工程设计要求。
6 用户电话交换系统
6.0.1 本章适用于用户电话交换系统、调度系统、会议电话系统和呼叫的工程实施的质量控制、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
6.0.2 用户电话交换系统的检测和验收范围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
6.0.3 用户电话交换系统的机房接地应符合现行标准《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GB 50689的有关规定。
6.0.4 对于抗震设防的地区,用户电话交换系统的设备安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规范》YD 5059的有关规定。
6.0.5 用户电话交换系统工程实施的质量控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章的规定外,尚应检查电信设备入网许可证。
6.0.6 用户电话交换系统的业务测试、心凌方式测试、系统互通测试、网络管理及计费功能测试等检测结果,应满足系统的设计要求。
7 信息网络系统
7.1 一般规定
7.1.1 信息网络系统可根据设备的构成,分为计算机网络系统和网络安全系统。信息网络系统上网检测和验收范围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
7.1.2 对于涉及秘密的网络安全系统,应按保密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7.1.3 网络安全设备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章的规定外,尚应检查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审批颁发的安全保护等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
7.1.4 信息网络系统验收文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4.4条的规定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交换机、路由器、防火墙等设备的配置文件;
2 QoS规划方案;
3 安全控制策略;
4 网络管理软件的相关文档;
5 网络安全软件的先关文档;
7.2 计算机网络系统检测
7.2.1 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检测可包括连通性、传输时延、丢包率、路由、容错功能、网络管理功能和无线局域网功能检测等。采用承载通信架构的智能化设备网,还应进行组播功能检测和QoS功能检测。
7.2.2 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检测方法应根据设计要求选择,可采用输入测试命令进行测试或使用相应的网络测试仪器。
7.2.3 计算机网络系统的连通性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网管工作站和网络设备之间的通信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且各用户终端应根据安全访问规则只能访问特定的网络与特定的服务器;
2 同一VLAN内的计算机之间应能交换数据包,不在同一VLAN内的计算机之间不应交换数据包;
3 应按接入层设备总数的10%进行抽样测试,且抽样数不应少于10台;接入层设备少于10台的,应全部测试;
4 抽检结果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应为检测合格。
7.2.4 计算机网络系统的传输时延和丢包率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检测从发送端口到目的端口的大延时和丢包率等等;
2 对于核心层骨干链路、汇聚层道核心层的上联链路,应进行全部检测;对接入层到汇聚层的上联链路,应按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抽样测试,且抽样数不应少于10条;上联链路数不足10条的,应全部检测;
3 抽检结果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应为检测合格。
7.2.5 计算机网络系统的路由检测应包括路由设置的正确性和路由的可达性,并应根据核心设备路由表采用路由测试工具或软件进行测试。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为检测合格。
7.2.6计算机网络系统的组播功能检测应采用模拟软件生成组播流。组播流的发送和 接收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为检测合格。
7.2.7 计算机网络系统的QoS功能应检测队列调度机制。能够区分业务流并保障关键业务数据优先发送的,应为检测合格。
7.2.8 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容错功能应采用人为设置网络故障的方法进行检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具备容 错能力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应具有错误恢复和故障隔离功能,并在出现故障时自动切换;
2 对有链路冗余配置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当其中的某条链路断开或有故障发生时,整个系统仍应保持正常工作,并在故障恢复后应能自动切换回主系统运行。
3 容错功能应全部检测,且全部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为检测合格。
7.2.9 无线局域网的功能检测除应符合本规范第7.2.3-7.2.8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覆盖范围内接入点的信道信号强度应不低于-75 dBm;
2 网络传输速率不应低于5.5Mbit/s;
3 应采用不少于100个ICMP64Byte帧长的测试数据包,不少于95%路径的数据包丢失率应小于5%;
4 应采用不少于100个ICMP64Byte帧长的测试数据包,不小于95%且跳数小于6的路径的传输时延应小于20ms;
5 应按无线接入点总数的10%进行抽样测试,抽样数不应少于10各;无线接入点少于10个的,应全部测试。抽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条第1-4款要求的,应为检测合格。
7.2.10 计算机网络系统的网络管理功能应在网管工作站检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搜索整个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拓扑结构图和网络设备连接图;
2 应检测自诊断功能;
3 应检测对网络设备进行远程配置的功能,当具备远程配置功能时,应检测网络性能参数含网络节点的流量、广播率和错误率等;
4 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为检测合格。
7.3 网络安全系统检测
7.3.1 网络安全系统检测宜包括结构安全、访问控制、安全审计、边界完整性检查、入侵防范、恶意代码防范和网络设备防护等安全保护能力的检测。检测方法应依据设计确定的信息系统安全防护等进行制定,检测内容应按现行标准《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等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39执行。
7.3.2 业务办公网及智能化设备网与互联网连接时,应检测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为检测合格。
7.3.3 业务办公网及智能化设备网与互联网连接时,网络安全系统应检测安全审计功能,并应具有只杀保存60d记录备份的功能。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为检测合格。
7.3.4 对于要求物理隔离的网络,应进行物理隔离检测,且检测结果符合下列的应为检测合格:
1 物理实体上应完全分开;
2不应存在共享的物理设备;
3 不应有任何链路上的连接。
7.3.5 无线接入认证的控制策略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按设计要求的认证方式进行检测,且应抽取网络覆盖区域内不同地点进行20次认证。认证失败次数不超过1次的,应为检测合格。
7.3.6 当对网络设备进行远程管理时,应检测防窃听措施。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为检测合格。
8 综合布线系统
8.0.1 综合布线系统检测应包括电缆系统和光缆系统的性能测试,且电缆系统测试项目应根据布线信道或链路的设计等和布线系统的类别要求确定。
8.0.2 综合布线系统测试方法应按现行标注《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 50312的规定执行。
8.0.3 综合布线系统检测单项合格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个及以上被测项目的技术参数测试结果不合格的,该项目应判为不合格;某一被测项目的检测结果与相应规定的差值在仪表准确度范围内的,该被测项目应判为合格;
2 采用4对对绞电缆作为水平电缆或主干电缆,所组成的链路或信道有一项及以上指标测试结果不合格的,该链路或信道应判为不合格;
3 主干布线大对数电缆中按4对对绞线对组成的链路一项及以上测试指标不合格的,该线对应判为不合格;
4 光纤链路或信道测试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的,该光纤链路或信道应判为不合格;
5 未通过检测的链路或信道应在修复后复检。
8.0.4 综合布线系统检测的综合合格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绞电缆布线全部检测时,无法修复的链路、信道或不合格线对数量有一项及以上超过被测总数的1%的,结论应判为不合格;光缆布线检测时,有一条及以上光纤链路或信道无法修复的,应判为不合格;
2 对于抽样检测,被抽样检测点(线对)不合格比例不大于被测总数1%的,抽样检测应判为合格,且不合格点(线对)应予以修复并复检;被抽样检测点(线对)不合格比例大于1%的,应判为一次抽样检测不合格,并应进行加倍抽样,加倍抽样不合格比例不大于1%的,抽样检测应判为合格;不合格比例仍大于1%的,抽样检测应判为不合格,且应进行全部检测,并按全部检测要求进行判定;
3 全部检测或抽样检测结论为合格的,系统检测的结论应为合格;全部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的,系统检测的结论应为不合格。
8.0.5 对绞电缆链路或信道和光纤链路或信道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检记录应包括全部链路或信道的检测结果;
2 自检记录中各单项指标全部合格时,应判为检测合格;
3 自检记录中各单项指标中有一项及以上不合格时,应抽检,且抽样比例不应低于10%,抽样点应包括远布线点;抽检结果的判定应符合本规范第8.0.4条的规定。
8.0.6 综合布线的标签和标识应按10%抽检,综合布线管理软件功能应全部检测。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为检测合格。
8.0.7 电子配线架应检测管理软件中显示的链路连接关系与链路的物理连接的一致性,并应按10%抽检。检测结果全部一致的,应判为检测合格。
8.0.8 综合布线系统的验收文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4.4条的规定外,尚应包括综合布线管理软件的相关文档。
9 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
9.0.1 本章适用于对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设备安装场地的检查。
9.0.2 机房的净高、地面防静电、电源、照明、温湿度、防尘、防水、消防和接地等,应符合通信工程设计要求。
9.0.3 预留孔洞位置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10 卫星通信系统
10.0.1 本章适用于对卫星通信系统设备安装场地的检查。
10.0.2 机房的净高、地面防静电、电源、照明、温湿度、防尘、防水、消防和接地等,应符合通信工程设计要求。
10.0.3 预留孔洞位置、尺寸及承重荷载和屋顶楼板孔洞防水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10.0.4 预埋天线的安装加固件、防雷和接地装置的位置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11 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11.0.1 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的设备及器材的进场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章的规定外,尚应检查广播电视总局或有资质检测机构颁发的有效认证标识。
11.0.2 对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进行主观评价和客观测试时,应选用标准测试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的输出端口数量小于1000时,测试点不得少于2个;系统的输出端口数量大于1000时,每1000点应选取(2-3)个测试点;
2 对于基于HFC或同轴传输的双向数字电视系统,主观评价的测试点数应符合本条第1款规定,客观测试点的数量不应少于系统输出端口数量的5%,测试点数不应少于20个;
3 测试点应至少有一个位于系统中主干线的后一个分配放大器之后的点。
11.0.3 客观测试应包括下列内容,且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应判定为合格:
1 应测试卫星接收电视系统的接收频段、视频系统指标及音频系统指标;
2 应测量有线电视系统的终端输出电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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